关于调整校内知识产权申请流程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2-03-11浏览次数:1265

各学院、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国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推动科研组织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知发运字〔20217《教育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等文件精神及《专利法》相关规定,结合学校知识产权工作实际,将对校内知识产权申请流程管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1. 发明人在科技成果鉴定、发表论文、公开使用前,按照知识产权技术交底材料书写规范的要求准备技术交底资料。

  2. 发明人将《江汉大学知识产权申请表》、技术交底材料等资料报所在学院、研究机构审核与评估。

  3. 通过审核与评估合格的申请,由所在学院、研究机构直接联系、委托学校招标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办理,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将在7-10个工作日内指派相关专业技术领域的专利代理人与发明人联系,商讨确定要求保护的技术范围,修改申请文件并定稿。

  4. 各学院、研究机构以月为单位,在每月28日前将单位提交至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知识产权申请整体资料(包括江汉大学知识产权申请信息表、技术交底材料、《知识产权申请统计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至江汉大学科研处进行登记备案。

  5. 经与发明人沟通、定稿后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申请

  6. 代理机构将受理、授权通知书及专利证书扫描件以电子邮件形式分别发给发明人江汉大学科研处,专利证书原件由科研处报学校档案馆归档保存。

  7. 以上仅适用于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不予任何形式资助。

  8. 以上仅适用于国内专利,不包括国际专利。

  9. 调整后的申请流程自202161日起施行,原流程废止。

     

     

                            科学研究处

                         202158


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是怎样界定的?

我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1)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3) 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江汉大学知识产权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