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校研〔2017〕9号-江汉大学关于双学位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5-22浏览次数:4793







江校研〔20179



江汉大学关于印发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各单位:

《江汉大学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汉大学

2017713


江汉大学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培养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复合型人才,增强学生社会适应能力与就业竞争能力,学校在相关专业开展双学士学位学生培养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在籍学习期间学有余力,辅修另一个跨学科门类的本科专业,并达到授予双学士学位标准要求,在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前提下,授予双学士学位。联合培养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按就读学校标准执行。

第三条 开设双学士学位专业需具备的条件

校内开设的双学士学位专业,必须是本校特色、优势专业,师资力量等教学资源充足,教学与学位管理工作规范;有四届以上毕业生,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4年以上,毕业生就业情况良好,实行了学分制教学管理。

联合培养双学士学位专业,必须在批准的双学士学位授权单位及专业范围内,同时与我校签订了联合培养协议及方案。

第四条 开设双学士学位专业的审批程序

校内拟开设双学士学位的专业由各学院申报,制定出开展双学士学位授权的实施方案,包括专业设置、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细则,学校组织专家进行严格认真的评审,符合条件的报送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后开设。

联合培养双学士学位专业须将联合培养协议、联合培养方案(分校分专业)、联合培养专业汇总表等材料,报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修读双学士学位专业报名条件

全日制在校普通本科生,学有余力,成绩优良,均可报名辅修另一个跨学科门类的本科专业,申请参加双学士学位专业学习。联合培养双学士学位报名条件,根据开课学校规定执行。

第六条 双学士学位的教学组织与管理

(一)双学士学位的培养方案由主办学院制定,报教务处,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二)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报名后由教务处审批备案。

(三)退出双学位专业学习的学生,本人申请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四)修读双学士学位实行学分制管理,学费按省物价局核定的学分收费标准缴纳。联合培养双学士学位的学费按开课学校标准缴纳。

第七条 双学士学位课程管理

(一)修读双学士学位学生的课程学习成绩由主办学院负责管理,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二)学生应严格按双学士学位培养方案修读课程并完成规定学分。与主修专业课程间的学分认定,参照《江汉大学本科课程学分认定暂行办法》执行。

(三)双学士学位课程按照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组织考核,考核方式参照主修专业课程要求执行。联合培养双学士学位课程,其考核管理办法按照开课学校规定执行。

(四)未达到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学生,其已修读合格的课程由学院出具课程学习成绩证明,教务处审核盖章确认。

第八条 双学士学位资格审定

双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每年定期举行。由开办双学位专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本院双学士学位者进行资格审查,由教务处汇总,初审合格者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合格者授予双学士学位,由校学位办备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如未达到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但所修课程和获得的学分已达到辅修专业的要求,可以发给辅修证书。

第九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一)学生本人申请终止学习者;

(二)主修专业毕业时,未修满双学位专业学分者;

(三)在主修专业、双学士学位专业中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在校期间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未解除的。

第十条 修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获得双学士学位

(一)取得主修专业的学位;

(二)修满双学士学位专业规定的学分并通过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满足学校对外语课程要求的各项条件,且双学士学位专业所修课程平均总学分绩点达到2.0以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江汉大学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江校教〔201311号)同时废止。






























江汉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7713日印发